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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体育官网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流程

发布时间:2024-05-19 1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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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和下列之一的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

  (3)只有《房屋产权证》的,应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1份【中央单位及驻京部队为上级主管部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总部等)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拟建项目性质、规模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5.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份。

  6.申请对现状建筑进行加层的,须提交本建筑工程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原件)1份。7.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1000或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8.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作用:

  1.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关于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或者报批函; 2.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此外,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还需提交生产许可证。2.党政工团、政法基础设施项目,还需提交市或区县编制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意见。

  3.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提交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4.社会事业类项目,还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

  1.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或者报批函;

  2.规划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5.水务部门出具的水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6.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7.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8.项目运营期费用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9.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文件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还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

  2.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还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艺审查意见。

  4.水库、水资源配置调整、水资源开发、水利、水环境项目:还需提交水务部门出具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5.深层地热供暖项目:还需提交国土部门出具的地热资源勘查意见。6.重大信息化项目:还需提交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作用:

  3、(1)审批核准类项目:提交项目办理并联审批告知单(原件)(2)备案类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备案通知书(原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含附图、附件)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复印件;含附图、附件)或规划意见函复(复印件;含附图、附件)或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1)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其中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范围内的项目不提交)(原件)

  (2)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1)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和驻京部队审批、核准类项目:提交相应批准权限主管机关(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复印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或行业发展规划(复印件)(2)项目占地功能分区说明(复印件)(3)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两份及电子文档(分为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除登记表项目外,环评文件应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合同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报告;

  3、列入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文(或有关等效文件);列入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明确核准机关的相关说明材料;列入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备案意见;

  4、建设项目用地为划拨的,应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为招拍挂的,应提供土地中标通知书(原件);用地为协议出让的,应提供出让合同;用地为自有土地的,应提供建设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利用现有构筑物的,应提供相关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审批流程: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初审,复审,听证,实地勘察,专家评审,其他)→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申报材料:

  4、项目建议书批复(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签发并且在有效期内的,A4纸,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5、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盖有规划部门专用章;A4纸,加盖单位公章,附件、附图按原件尺寸复印)(复印件1份;含附图);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的给水篇、节水设施方案(节水设计专篇)(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设计单位提供的;A4纸,装订成册)(原件1份);

  7、使用公共管网再生水的建设项目提交供水协议(与再生水供应单位签订的;A4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8、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施工降水的提交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专家评审报告(A4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

  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证,加上规划要点批复,是进地产开发的前提.但是,这几样东西领取的先后顺序,非常的有学问。有经验的同志,一看这几样东西的发出时间,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出地块背后的故事。这三样东西涉及到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旷日持久的权力斗争。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很好的规范这个问题。

  恩,简单的说一下,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是土地权属证明,载明了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只是载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颁发,是核定土地用途及用地界线的法律依据;规划要点批复由规划部门颁发,是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的法律依据,如容积率啊建筑密度啊停车位配置要求啊这些指标都在这个批复里体现出来,包括现在的那个小户型比例限制要求,也会在这个文件里体现出来。

  一般来说,一块地,必须要由规划部门核定规划要点,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地规证)之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这绝对应该是必须的程序。因为国土部门必须依据规划部门核定的土地功能及土地使用强度,才能计算出土地出让金,才能在土地证上载明土地用途及年限。

  但是呢,在现实中呢,这个想法只能是理想状态。因为首先,很多地方的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的时候,根本不考虑规划,直接就整块出让了。然后给人家办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这种让人无法理解的土地出让模式一度非常盛行。然后受让了土地的开发商,再去规划部门软磨硬泡,无论是修改规划也好,还是根本没有规划都好,反正,我的土地出让金是已经交了,剩下的事情你规划部门得给我搞定。

  我不是批评这种土地出让模式容易滋生。要知道,我国正式搞土地出让也只不过是从1990年开始的,而以公开交易的形式搞土地出让,甚至都只是从 1997年才正式开始。而北京第一块公开交易的土地,是到2000年之后才上市的。我只不过是说,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缺乏经验,国际上也没有什么可供借鉴的模式。因为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体系那绝对是全世界独有的。愤青们不要在这里给我指三道四。我在这个行业浸了这些年了,起码我个人觉得,把我放到90年代的背景里面去,我也想不出更好的土地交易模式。城市规划这个概念一直到现在都还没深入人心,更何况当时呢。

  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这四项几乎是每一个项目要开始的时候必须要搞的东西。非常的社会主义特色。不过这里也有些东西很有趣,与法律的关系也比较大,比如设立项目公司。这里要注意一下,母公司拍到的土地,转到其全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名下,按我国法律,不属于交易。我再次强调一下: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土地流转,不属于交易。再次强调:不属于交易。因此,房地产公司可以任意设置项目子公司,在房子卖完后再把它在实体上消灭,只留下一个壳。这种操作模式没什么法律风险可言,非常的经济实用,因此现在我国稍微有点规模的房地产公司都这么干。

  再说立项,这个东西纯粹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产物,非常的烦,也不知道这个东西应该算什么。立项主要考察的是项目的投资额及可行性。我不知道在目前的市场里,可行性这个东西,政府是从什么角度来管理的。反正现在各地由于市场经济的深度不同,所以在这个事情的管理上也不同。有些地方基本上不太管,有些地方就管得非常严。而且立项到底需要什么材料那也是谁都说不清楚的事情。立项与其他程序的先后关系那更是异常随便的事情。譬如最近国家的政策,要求先把环境评估搞了,再回头来立项。这是基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但在很多地方,环评的一项主要前提材料就是立项批文。立不了项根本做不了环评。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事情都是人办出来的。反正到目前为止,建设项目都在纷纷的上马中,我也不知道大家都是怎么在这些莫名其妙的政策中穿过来的。反正我自己如果操办这些事情,基本上都是直接去这些部门,譬如去计划部门,就让他们给我推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公司,去环保局,就让他们给我推荐环境评估报告的编制公司,然后让这些公司负责把这些手续办出来。编制费用稍微给多点都没关系。总之我自己一看到这些手续,头就痛得厉害。

  房地产开发资质就比较有技术含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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